潘先生垂頭喪氣,說自己不是故意要逃債,而是實在沒錢可還。“我同意還他40萬及利息10萬元錢,等我有錢了,一定還。” 話說到這裏,顯然是一個“願打願挨、只差時間”故事。但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兩人有借有還,這沒問題,依法應該保護;但雙方約定
利息過高了,本院不予保護。” 法院認為,民間借貸
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
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貸利率
四倍。也就是說,你是債主沒錯,但你定利息時不能漫天要借貸價,更不能要出100%這樣離譜
價錢來。換句話說,即使“黃蓋”同意挨“周瑜”
打,甚至故意找打,“周瑜”也不能想怎麼打就怎麼打——“亂打”是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