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由此而導致糾紛也不少。為了規避風險,借款時應當注意事項:
(一)最好簽訂書面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形式代表合同,雖然簡便,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
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
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
,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
,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係存在。
(二)有關利息約定要合法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
4倍
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係,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
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
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
,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
,可以參照償還時
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
,可以參照中國銀行
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三)注意辨明借款人借款用途,防止惡意借貸
惡意借貸,是指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物件為非法用途
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意見》中都明確地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
,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可牟利心切,認為借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當他(她)借錢做了違法
事情,該不該還,也得法律說了算。
(四)採取適當擔保措施,確保債權順利實現
為保證資金安全,在借貸過程中,適當而又靈活採用一些擔保措施,會使債權
風險盡可能
降至最低點。如在借貸中,採用保證或動產,不動產抵押擔保方式
,借款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借款時,可由保證人代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以抵押
動產,不動產變賣,拍賣所得
價款優先清償借款,從而避免了虧帳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因《擔保法》及有關配套法律,法規對擔保方式
生效要件都規定得比較嚴格,如有些抵押需辦理登記,其專業性較強,公民在借貸關係中需採用擔保
,最好謀求專業人士如律師代為操作,以確保擔保
有效成立。
(五)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由於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很多人並沒有對它給予應有重視。孰料,一些無賴之徒正好鑽了這個空子,採取賴賬、久拖、回避
方式,以逃避債務。在此提醒大家: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是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在此期間,你必須向借款人主張債權,2年之後,法院對你
債權不予保護;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六)運用訴訟程式技巧,保障債權實現最大化
當債權人合法債權受到債務人
侵害,債權人往往積極尋求法律
保護。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還可採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債權實現達到最大化。最典型
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訴訟保全措施,如能恰當,準確
運用訴訟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
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銀子”
負面現象
出現。
(七)處理糾紛方式靈活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這裏特別需要推介
是第四種方式:“訴訟”,它特指法定
一種簡易程式,也即督促程式。 1991年修改
民事訴訟法增設了該程式。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
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在規定
時間內,債務人如無異議,支付令則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如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
(八)運用訴訟程式技巧,保障債權實現最大化
當債權人合法債權受到債務人
侵害,債權人往往積極尋求法律
保護。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還可採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債權實現達到最大化。最典型
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訴訟保全措施,如能恰當,準確
運用訴訟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
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銀子”
負面現象
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