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錢款3萬元,竟用老母親房產證作抵押,並約定到期不還房屋由債主處理。債主面對借款人“人間蒸發”,只得訴上法庭,要求借錢人償還此債務。
2003年1月,胡正義向同鄉董德伏借款3萬元,並用其母房產證作抵押。可是,胡正義在借款後卻絲毫沒有還款
意思。2006年7月,董德伏與胡正義再次協商約定分期還款,若到期不還,房屋則由董德伏自行處理。誰知,胡正義在約定期內不但分文未還,且杳無音訊。無奈之下,董德伏欲依照協議處置房屋,可是在處理中,他發現房屋是胡正義年近六旬老母
唯一棲身地,便陷入了兩難之中:如不依照協議,他
3萬元將無法收回;依照協議,面對流離失所
胡母又於心不忍。
萬般無奈之下,他只得訴至肥西縣法院山南法庭,要求胡正義立即償還欠款3萬元。該庭在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胡正義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董德伏借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