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熟人告上法庭只因對方曾向自己帳號轉款律師指出———
事件重播
不久前,張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被熟人周某告了,周某讓他償還借款55萬元。
據瞭解,周某提供證據是從自己
帳號轉入張先生帳號內55萬元
銀行轉賬單據。
張先生想問:該轉賬單據就能證明自己真借過周某55萬元嗎?
律師解答
馬廣宇律師:借貸關係最直接證據是一方借款時寫
借據,或是一方向另一方寫
欠條。
如果欠條能夠明確證明對方已經收到借款,並由此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欠款方有償還借款義務。
而借據是一份簡單合同,表明雙方達成過借款合同
意向,該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一方是否真正收到借款,還需要其他證據補正,如銀行轉賬單據或是收條等。
周某出具了從自己帳號中轉入張先生帳號內55萬元單據,該單據僅能證明周某確實有往張先生帳號中轉入55萬元
行為,而該行為
性質有多種可能性。
如果不能證實該款是由張先生實際掌握,那麼該銀行轉賬單據不能證明雙方必然為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