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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

發佈時間:2009-01-10 00:53  Tag:民間借貸   來源:借錢借貸網

淺談"民間借貸"的利與弊,這是很多人相互討論的借貸話題,急需借貸週轉的人會認為他不外乎是一盞明燈,但不喜歡的還是大有人在,這就要見仁見智了..

「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研究報告摘要

本課題項目建議書是1997年提出,但正式開展調查是在2000年得到資助以後。因此數據只能使用1999年以前,而案例調研情況則是當年。研究重點是隨銀行商業化改革而必然發生農村民間高利息借貸問題。研究結果證明了課題假設:

商業化正規金融與高度分散、兼業化小農經濟之間交易費用過高;農業勞動力投入產出連續負值使得資金連平均利潤都不可能得到,因此,農業銀行退出農業、農村信用社離開農戶,民間借貸佔領農村信用領域本屬題中應有之意、未可厚非。

相關政策建議是:除了發展村以下基層社區性合作金融,任何其他制度安排,無論強制性禁止,還是過分依賴政府壟斷金融市場化改革,都不可能解決農村自發高利息借貸問題。



一、問題

近年來農業效益、農村就業和農民收入、投入等在1997年以後連續4年增長乏力,長期累積農村經濟與國民經濟不協調矛盾正在釋放並且複雜化:

1、農業生產成本大約年平均增長10%,「服務」成本增長超過9%。而農產品價格指數連續出現負值,農業勞動力和資金投入產出比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連續下降為負值。農民從種植業得到、未扣除活勞動畝均收入從340多元下降到160多元;國家價格政策隱含收入補貼對9億龐大農村人口而言,填補農業內外部收益差別作用有限而短暫。


2、鄉鎮企業得到投資1997年以來連續下降到原來1/3,約占信貸總額5%;企業受融資困難影響大量停產或倒閉,加上私有化改制和「關閉十五小」影響,職工人數 1998-99年減少大約1000萬。於是不再承擔「以工補農」、鄉村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品開支等本應由國家承擔、但國家不可能承擔義務。這種把原來「就業最大化」鄉鎮企業硬性改變為「利潤最大化」企業「離農傾向」,連帶導致農民現金收入下降,農村資金形勢惡化。

3、由於宏觀緊縮導致地方經濟下滑,鄉鎮企業債務轉化為鄉村債務增加,與此同時執行上級任務開支也不斷增加,基層政府和鄉村組織遂以各種名義舉債,調查表明,鄉村負債總額已經達到3840多億,最多鄉級負債近3900萬元,村級負債近200萬元(參見附件材料)。一些地方強迫農民借貸或強行拉走生產生活資料來強制農民交納各種稅費,有現金單位和個人藉機發放高利貸,攤派到村組,最終把鄉村組織負債轉化為農民負債。農村家庭67%在平均收入之下,農民現金收入增長在0值以下從1995年1%增加到2000年46%;城鄉、貧富差別越來越嚴重,安定團結局面難以維持。

4、在上述問題制約下,小農經濟條件下兼業化細小農業主體,不可能具備向銀行和信用社融資條件,結果必然造成農業信貸增加緩慢或有所下降,農業大省普遍出現「存差」,正是在這個時期,銀行商業化改革實現了「防範金融風險」目標,也就必然退出投入產出為負值不經濟農業信用領域,成為農村最短缺資金長期淨流出主渠道。並且,農村資金要素極度稀缺又必然導致民間高利息借貸普遍發生。



二、觀點

1、障礙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主要問題是資本高度稀缺。分散農戶自給半自給簡單再生產,本來就有規模小、週期長、風險大、因而商業化正規金融難以進入特點,所以歷史上小農經濟才天然、長期地與民間借貸相結合。當前「農業」資金供給與「農戶」需求目標不完全一致,國有商業銀行無論是否進行市場化改造,都難以與存在上述問題傳統小農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相適應,使資金要素越來越成為過度稀缺要素,其稀缺性所決定要素價格隨之越高。從事農村借貸風險收益也就越大。

2、正規金融退出導致民間借貸迅速分櫱。儘管出現相當部分高息借貸,也仍然是農戶間一種降低交易費用、減少不確定性、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風險理性行為。但是,民間借貸在防止小農戶簡單再生產鏈條「斷裂」同時,副作用是必然,放貸人不是純農戶,資金也非來自農業經營,貸出資金收益也不是用於農業。同樣,借貸農戶所借資金也不完全為了生產,更不是用於「農業(種植業)」生產。因此,民間借貸積極作用在於防止小農戶簡單再生產鏈條「斷裂」;但同時其副作用也是必然

歷史經驗表明:舊中國工業化資本原始積累階段曾經是一個高利貸,尤其是惡性高利貸盛行歷史時期,同時也是一個惡性高利貸摧毀農村社會歷史時期.

有鑒於此,我們需要研究農村發生無息、低息、高息和高利貸(惡性高息借貸)等民間借貸情況。同時進行歷史和國際經驗比較研究(見分報告)。由於農村高利貸有些與地方權利結合,有些與地方惡勢力結合,這種現象已經不是經濟問題了。所以,我們除了提供農戶信用一般情況之外,將重點考察農村居民之間發生高息貨幣借貸現象,尤其關注高利貸及其相關問題。



三、農戶信用主要數據

1、1999年農戶全年現金收入大於支出僅有123元,而且現金支出占比重高出現金收入比重10.5個百分點。
2、1985年以前農戶貸款中絕大部分來自農業銀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後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佔了40%左右。而1995-1999年下降為低於25%。

3、1997年以來,占20%低收入農戶平均消費傾向都在1.3以上。表現在借貸資金使用構成上,即生活性借款比重(45.93)也已經超過了生產性借款比重(44.25)。即使是生產性貸款也不可能主要投入於農業。


四、個案調查基本情況

本調查分佈在東、中、西15個省份24個市縣41個村落。調查到借貸案例57起;放貸案例27起。對調查資料作統計處理後發現是:除了有兩個地方存在不計利息民間借貸外,其餘地區均有高利息民間借貸存在。如果按照調查地點計算,民間借貸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

1、利率

把調查資料按照實際發生利率分組計算,民間借貸中月息低於1.5分借貸,佔了近36.4%。其餘為高利率貸款,占63.6%。高利息借貸分別為:月息1.5-2分佔了20.5%;2-4分佔了18.2%強;超過4分也佔了近25%。假定2分以下還可以容忍,那麼高利借貸比重已經達到約57%。

另外從我們對放貸人調查看,無息和低息貸款僅佔不到1/4;而2-4分高息和大於4分超高利息比重近3/4。

2、用途

調查表明,有21%借貸不知用於何處;如果僅計算我們已經調查清楚借貸用途(45起),則比重依次為:小額生活所需借貸33.3%,應急之需28.9%,非農業生產26.6%,農業生產借貸僅11%。說明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生活需求上。

需要引起注意是,這個情況與解放前相似(參見分報告)。

3、還款

從擔保抵押情況看民間借貸問題也很複雜,不規範借貸占71.4%,這可以佐證還款比例低情況。在已知56起借貸中,能夠按期歸還15起,僅佔26.8%,延期占58.9%。其中,延期歸還不加息佔了9起,延期歸還也不加息但要借貸人到放貸人家裡無償幫工也是9起。這使有借款農民幾乎成了放貸戶不領工資「長工」。

4、放貸人

放貸戶成份和資金來源複雜。一般是農村中有錢人和幹部親屬,也有少數離退休幹部和有國外親屬人。還有經營農用生產資料公司(利息甚至高到4分/月)。

很多村幹部作了民間借貸擔保人,有人甚至因此背上債務;也有村委會直接向借貸戶提供高於銀行利息貸款資金。

調查表明,並非所有村級組織參與民間借貸作用都是負面。一方面民間借貸已經與基層權利結合。另一方面,也有村集體向家庭困難戶提供不記息、救濟性資金;有村互助儲金會以一定比例利潤資助困難戶。

5、其他問題

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借貸與賭博等醜惡現象相關,誘發了一系列民間糾紛:共有6處因為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或者請「他人」討債,其中3處發生鬥毆,有1處鬥毆致傷。



五、建議

除中國大陸之外其他東亞小農經濟社會,都已經在政府大力扶持和免稅政策保護下,全面建立了服務於小農經濟社區合作金融和保險體系。

由於正規金融不適應貧苦社區是個世界性普遍問題,因此,歐美發達國家和墨西哥、印度、泰國等發展中國家NGO組織也在發展多種形式地方信用或社區信用(Alternative Money; Local Credit),如福特基金會在紐約最混亂哈雷姆區開展Community Credit試驗,康耐爾大學所在傳統農業地區推行「ITHACA HOURS」和華盛頓附近 "TIMES DOLLAR",流行於英國和加拿大"LETS",以及墨西哥"TALALOC"等。對此,我們作了專門研究和實地考察(研究分報告另附)。

如果承認農村民間借貸大規模發生原因之一是正規金融退出。那麼,民間非高利貸社區內部資金融通應該允許存在並且合法化,否則只能造成制度風險向借貸者轉嫁,導致權利與金錢結合惡性高利貸。

當前農村金融政策研究中迫切要解決問題,不在於加大對高利貸打擊力度,而在於如何維護和壯大本來就長期存在社區內部互助性合作金融,否則就不可能抑制惡性高利貸。

中國雖然在1997年以後明確了取消農村合作基金會政策,但在隨之而來農村民間借貸普遍發生情況下,恰恰是那些社區合作金融組織仍然存在並且能夠比較規範發展地方,既減少了農村資本淨流出,也有效地抑制了民間高利貸;基本實現了在一般市場條件下幾乎不可能農村資金「取之於農,用之於農」。

本研究表明,鄉鎮級與村級農村合作基金會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政府應該整頓關閉其實是鄉鎮級基金會。傳統村落內部客觀存在血地緣關係對社區成員是有約束力,在民間借貸降低交易成本和化解風險等方面,有不可忽視作用(研究分報告另附)。

如果以上建議可行,政府不必要求社區合作金融設立準備金,也不必參照商業銀行建立風險防範制度。只要結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在推進村級財務公開同時,全面開展對農村集體財產「清財收欠,以欠轉貸」,在此基礎上形成資金實行「戶有村管,上級監督」,這樣,通過重建村社集體積累機制,盤活用好積累資金,就可以把社區合作金融與社區集體財產緊密關係作為信用基礎。並且能夠利用社區血緣、地緣關係加強借貸資金風險防範。

進一步應參考國際通行合作原則,加快中國合作社法出台,一攬子解決小農經濟條件下通過合作社發展農業外部金融、保險、加工和流通規模化經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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