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一名60歲婦女雄心勃勃,以高息借款與他人合夥搞房地產,為了取得借款人
信任,她從汽車租賃公司先後租來了30輛轎車做抵押。昨天,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婦女杜金玲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0萬元。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起,杜與合夥人組建房地產公司,以高息為誘餌,開始按期還息,取得了受害人信任,先後向私人借款300多萬元,同時租賃汽車抵押給借款人讓其放心。杜金玲將所借款項大部分投入房地產公司,一部分用來支付利息,還有一部分用來付租車
租金。因房地產公司生意失敗無法收回投資,債主不斷追債,杜金玲更加瘋狂地從汽車租賃公司租來汽車質押給他人,同時不斷借款以挽回生意,最終,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租賃
汽車無法歸還。
據統計,去年1月至8月,杜金玲先後從7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本田雅閣、別克君威、伊蘭特、福特等品牌轎車共30輛。經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這些車共計價值282萬餘元。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檢察官稱,令人吃驚是,杜金玲抵押汽車很“爽快”,讓借款人都覺得“簡直不敢相信”。杜金玲採用高息借款方式,把高息付給借款人,第一次還息讓對方覺得“她很講信用”,後來,不斷有借款人給她送錢。有一個借款人借給杜60萬元,杜一口氣抵押給他4輛本田、2輛現代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