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合夥簽下借據借錢,被借錢者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索要欠款,日前銅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李某和被告胡某是兄弟,案外人王某拉胡某和李某合夥承包一塊地,王某經胡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用於購買原材料,王胡二人共同在借據上簽字,後李某索要借款未果,遂起訴。
法院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一方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原告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應當及時歸還,被告胡某與案外人王某共同簽字借款,並未約定債務份額,原告有權選擇向被告胡某索要欠款,遂於4月9日依法作出判決,胡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李某借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