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小利向社會青年王某借錢週轉2500元,資助自己朋友阿甯。沒想到,阿寧此後攜款不知所蹤。王某在多次向小利索要欠款未果後,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2500元。近日,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16歲少年小利(化名)通過暑期電腦班結識了22歲
社會男青年阿甯,兩人時常聚會並在一起玩耍。去年3月,阿寧對小利稱,剛找到一份工作需要交納一筆保證金,著急用錢,叫小利幫忙想些辦法。出於哥們義氣,小利通過朋友介紹找到另一社會青年王某,向其借錢週轉2500元,並在書寫借條後,當著王某
面將錢轉交給了阿寧。後阿寧攜款消失,由於欠款一直未能歸還,王某多次前往小利家索要欠款,因種種原因一直未果,王某遂將小利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借錢週轉損失2500元。
庭審中,小利母親孫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辯稱,小利作為未成年人,缺乏社會經驗和分析問題
能力,其將所借之款轉借給了阿寧,也是被阿寧所矇騙。小利所實施
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
年齡、智力相適應
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法定代理人
同意。”本案中,16歲
小利在未征得父母同意
前提下,擅自借錢週轉並將錢轉借給第三人,且借錢週轉金額較大,該借貸行為與其行為能力明顯不相適應,認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
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
對於原告王某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而取得
財產,應該返還給受損失一方。有過錯
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
,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王某明知小利未成年,且明知其為他人借錢週轉,仍將錢款出借,也存在過錯,故損失應由雙方分擔。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王某經濟損失由自己承擔800元,被告小利承擔1700元,在其無償還能力期間,由監護人代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