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田陽縣人民法院向田陽縣財政局統發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潘鴻監在該中心
工資收入,每月1200元,直至還清拖欠申請執行人莫玉仙借錢2.1萬元及其利息為止,使申請執行人莫玉仙
借錢能有效地執行。
潘鴻監系田陽縣農業局退休幹部,現已年過七旬,退休後因投資做鋁型建材生意資金緊缺,於2004年12日8日至2005年4月25日間,先後兩次向莫玉仙借錢2.1萬元,2008年10月18日補寫收據,並限於同年11月30日還清。由於潘鴻監逾期還款,莫玉仙于同年12月向田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償還。田陽法院立案受理後,於2009年3月2日適用簡易程式開庭進行了審理,根據該案
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若干規定》第6條之規定,作出(2008)陽民一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潘鴻監償還莫玉仙借錢2.1萬元及其利息,限於該判決書生效後30日內付清。
該判決書生效後在莫玉仙申請執行過程中,潘鴻監以與莫玉仙系合夥投資開工廠而並非借錢為由,向百色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按民間投資另案處理。2009年7月22日,百色市中院經立案再審後,作出(2009)百民申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潘鴻監
再審申請。
8月20日莫玉仙再次向田陽法院申請執行,田陽法院立案後在執行過程中,向潘鴻監發出執行令,限其自收到該執行令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
義務,但被執行人潘鴻監仍以其退休後,月工資二千多元,子女有合法
工作和穩定
工資收入,不可能向莫玉仙借錢為由,拒不履行義務。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潘鴻監在該中心
工資收入,每月1200元,直至還清拖欠申請執行人莫玉仙借錢2.1萬元及其利息為止,使申請執行人莫玉仙
借錢能有效地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