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瞭解借錢人
資信情況。
孫縈傑指出,充分瞭解借錢人
資信情況,特別是與集團公司下屬
二三線企業進行借錢事宜時,應考慮到對方
履行能力問題。在借錢人沒有確信對方資信狀況及合同履行能力時,可以就對方資信進行盡職調查及相應問題
瞭解與調查,以儘量減少業務往來時
潛在風險。
第二,要求借錢人提供擔保抵押。
孫縈傑稱,借錢人向出借人借錢,出借人有權要求借錢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出借資金
順利回收。出借人可以要求使用以下擔保內容:
1.不動產抵押借錢:借錢人用合法取得
不動產(門面、住房、辦公房、倉庫、廠房、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均可)抵押借錢;
2.汽車抵押借錢:借錢人用合法取得
,手續證件齊全
車輛抵押借錢;
3.信用擔保借錢:借錢人提供資信良好、經濟收入穩定,工作單位正式固定
擔保人做擔保。
第三,監督借錢資金使用情況。
孫縈傑建議,出借人對於借錢人借出
資金,需要進行預定監督借錢資金
使用情況,保證借錢人正當使用該借錢資金,順利完成借錢人
項目,順利實現資金回流。最終保證出借人
出借資金
正常回收。
第四,書面明確約定借錢利息。
孫縈傑表示,如果雙方進行口頭約定利息,在實際操作中,人民法院一般不認可口頭約定利息,即視為沒有約定利息。所以需書面進行約定利息。但是如果雙方書面約定了還款期限,借錢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仍未還款,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錢人歸還逾期還款利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
借錢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需明確約定利息。
另外,孫縈傑指出,利息率約定多少也有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約定
利息不得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
四倍,超過部分無效。所以雙方約定利息應在法律規定
範圍內進行。
第五,應約定還款期限。
對此,孫縈傑建議一般情況下,採取分期付款
方式。以下謹供參考:
第一期××年×月×日前還款人民幣××××元;第二期××年×月×日前還款人民幣××××元;第三期××年×月×日前還款人民幣××××元。
第六,定期保持對賬催收。
對於出借人而言,財務工作必須做細。就應收賬款必須定期保持對賬,比如說三個月至半年進行一次對賬,並進行催收回款工作。建立客戶風險預警體制,在需要
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七,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這種情況訴訟時效
起算時間是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至2年。如果在該期限內有中斷情形
,則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如果在期限內出現了法律規定
中止情形則從中止原因消除時起繼續計算。
所以,需要注意兩年
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依然沒有進行主張借錢人還款
話,借錢人
權益將受損失。

